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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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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合肥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內容

第一條 為了促進房地產業和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或微利房預先出售給預購人,收取預購款的行為。

第三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國有土地上,取得開發用地的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開發企業,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合肥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商品房預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條 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證制度。

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須向合肥市房地產管理局申請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開發企業,不得預售商品房。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六條 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或完成基礎工程達到正負零零的標準,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七條 開發企業領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提交下列證件(複印件)及資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建設項目的投資立項、規劃用地和施工等批准文件或證件;

(三)工程施工進度計劃;

(四)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已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證明材料;

(五)商品房預售方案應當説明商品房的位置、單價、建築面積、交付使用日期、交付使用後的物業管理等內容,並附預售的商品房總平面圖。

第八條 合肥市房地產管理局在接到開發企業提交的全部資料後,經審查合格,10日內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並登報通告。

商品房預售完畢,開發企業應於10日內向發證機關交回《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同時,將該期商品房預售合同分別報送市房地產管理局和市土地管理局登記備案。

第九條 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懸掛《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預售商品房的廣告和説明書必須載明《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批准文號。廣告經營單位不得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開發企業刊登預售廣告。

第十條 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所得的款項必須用於該項目的建設。

第十一條 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商品房再行轉讓的,須經市房地產管理局批准,轉讓雙方到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辦理交易過户手續,原預售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辦理更名手續。

第十二條 商品房竣工交付使用後,預購人須於30日內,持預售合同、購房發票等有關證件,到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辦理交易手續。

第十三條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由合肥市房地產管理局印製,《商品房預售合同》文本由合肥市房地產管理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印製,任何開發企業不得印製。

第十四條 不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的單位,不得預售商品房。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擅自預售商品房的,由房地產管理局責令其停止商品房預售,沒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房地產管理局、土地管理局依據各自的職責責令其限期糾正,逾期不糾正者,可處以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二款規定的,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責令其限期改正,補辦手續,對拒不辦理的,可處以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合肥市房地產管理局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預售商品房的,由合肥市房地產管理局責令停止預售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可並處罰款。

第二十條 向境外預售商品房按本辦法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市轄三縣商品房預售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合肥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合肥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相關資料。對於商品房的預售管理,每個地方都會結合城市的具體情況和國家的相關政策來制定,所以各個省份之間會有所差異,但其結構和主體是不變的。如果您還有相關不明白的問題,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焦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