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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子未過户債務清償可以嗎?

不可以用於償還被執行人對外所有欠的個人債務。理由是雙方在離婚時對財產進行了分割,約定房產歸一方所有並一直由其佔有居住,儘管所查封的房產還未過户,但事實上已不是另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不能用於償還被執行人對外所欠的個人債務,故應予以解除查封。

離婚房子未過户債務清償可以嗎?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因此,儘管法院查封的房產尚未辦理產權過户登記手續,權利人仍是雙方共有,但如果駁回執行異議,也就意味着要繼續執行該房產,就必然導致被執行人離婚後個人所負債務要由已離婚的雙方共同償還的結果發生,這顯然與婚姻法的該條規定相悖。

《民法典》上的物權登記和物權公示原則,是指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經過登記和公示,方能產生物權效力,否則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但應當明確的是,根據物權大於債權的法律原則,物權發生變動而未履行登記和公示程序的,所不能對抗的是第三人主張的物權而非債權。相反,儘管執行標的物權登記的權利人仍是雙方共有,但即便如此一方也對該執行標的享有一半的物權,他所欠缺的只是將這一半的物權變更為完整物權的過户登記手續。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定,案外人依離婚協議要將房產過户為自己所有,並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但是,在解除查封后,執行員要告知其應儘快辦理產權過户登記手續。

離婚分割房屋未過户的,能不能執行房屋要依據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而定,如果是共同債務的,房屋是共同財產的,債權人是可以要求執行的。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需要注意的是,已離婚房子沒過户一方發生債務的話房子是不可以用於清償債務的,因為在離婚之後雙方已經是將財產進行分割的了,也就是説是不再存在雙方的經濟互相連着的狀態,所以是不需要支付對方的債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