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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新勞動法辭退賠償規定

工資福利律師解答 閲讀(2.16W)

在合同有效期內,用人單位因經營不善,資金斷流,員工不能勝任某項工作或者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等情形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根據員工的工齡進行補償
滿一年以上的員工,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6個月以下的需支付半個月的工資,這裏的工資標準按照員工合同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齡在6~12個月的員工按照一年計算,需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2018年新勞動法辭退賠償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