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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的履行原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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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對於合同有一些原則性的規定,這是為了彌補在細則上沒有規定而導致法律存在的漏洞,那麼工程合同的履行原則有哪些呢?這是大多數公司想要去了解的內容,因為這些原則不是由我們當事人自己約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規定,今天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了這些原則性規定,方便大家查閲。

工程合同的履行原則有哪些?

一、工程合同的履行原則有:

1、適當履行原則

適當履行原則,又稱正確履行原則或全面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由適當的主體在適當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以適當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的履行原則。《合同法》第60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全面履行原則和實際履行原則既有聯繫又有區別。實際履行原則強調債務人按照合同約定交付標的物或者提供服務,至於交付標的物或提供的服務是否適當,則無力顧及。因此,適當履行必然是實際履行,而實際履行未必是適當履行。

2、協作履行原則

協作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不僅適當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而且應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對方當事人協助其履行債務的履行原則。它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工程債務人履行合同債務,債權人應適當受領給付。

(2)工程債務人履行債務,時常要求債權人創造必要的條件,提供方便。

(3)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應積極採取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否則還要就擴大的損失自負其責。

(4)發生合同糾紛時,應各自主動承擔責任,不得推諉。

《合同法》第60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3、經濟合理原則

經濟合理原則要求在履行合同時,講求經濟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如:債務人選擇最經濟合理的運輸方式,選擇合理期限履行合同,選擇設備體現經濟合理原則,變更合同、對違約進行補救體現經濟合理原則。

4、情事變更原則

情事變更原則,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了不可預見的情事變更,致使合同的基礎喪失或動搖,若繼續維護合同原有效力則顯失公平,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則。

情事變更原則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生命力,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已經承認了該原則,在我國《合同法》草案徵求意見稿中也有規定,但該法在最後通過時刪除了情事變更原則。

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條件:

(1)須有情事變更原則的事實。

(2)情事變更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後,履行完畢以前。

(3)須情事變更的發生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

(4)須情事變更是當事人不可預見的。

(5)須情事變更使履行原合同顯失公平。

情事變更原則的效力體現在兩個方面:

(1)變更合同,使合同履行公平合理。

(2)解除合同。

從以上文章的介紹我們能瞭解到,我們合同的履行原則包括四個原則,它們分別是適當履行原則、協作履行原則、經濟合理原則以及情事變更原則,這些都是合同的履行原則,而我們工程合同是合同的一個種類,所以這也是我們工程合同的履行原則,大家在簽訂合同之前可以去了解一下我國對於這些合同的原則性規定這將會大大避免我們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錦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