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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可否向侵害房屋的第三人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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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

承租人可否向侵害房屋的第三人主張權利

根據合同法及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承租人是房屋的合法佔有人,佔有是一種準物權,是受物權法的保護的一種事實狀態。

《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佔的,佔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佔有的行為,佔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佔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佔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由這一條可以明確看到,當第三人對房屋的侵害妨害了承租人的佔有時,承租人可直接向侵權人主張權利。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