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房產交易>租房合同糾紛>

租賃物自然消耗受損 | 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賠償嗎?

租房合同糾紛 閲讀(8.66K)

      租賃物在正常使用過程中,一定會發生自然損耗。當自然損失達到一定限度時,租賃物的損壞就可以視為不可避免的結果。在這種情況下,出租人是否可以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往往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

租賃物自然消耗受損,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賠償嗎?

      承租人不需要賠償租賃物的自然損耗

      在租賃物的正常使用過程中,承租人不可避免地會產生一定的損失。如果租賃物已經到了損壞的邊緣,將會非常容易被損壞。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式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磨損的,承租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例如,出租的羽毛球杆在正常使用時,不可避免地會產生磨損、折舊等自然磨損問題。長期對外租賃後,承租人在正常使用中可能發生損壞。此時,承租人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這是因為租户在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必須付出相應的代價(租金),而且價格可能損失因正常使用租賃財產的貶值,甚至損害賠償,出租人不能由於承租人租賃物損壞在正常使用和需要額外的損失。

      出租人不退還押金的,承租人可以收集證據並提起訴訟追回押金。

      由於押金僅在承租人對租賃物的惡意使用、不當使用或其他非正常使用損失的情況下,出租人可以沒收押金,甚至要求承租人賠償。

      應當注意的是,在自然損害租賃中,不能協商處理定金事宜的,應當注意收集證據,為以後的法院訴訟提供依據。當事人即打證據,只有證據足夠才能打贏訴訟。

      此外,假如涉及案件數量大、案情複雜,或不熟悉法庭程序,最好向專業合同律師詳細諮詢後,再作進一步決定,這樣有利於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