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徵地拆遷已經安置還可以再安置嗎?
已經安置的,不能再享受安置政策。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二條
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
二、徵地拆遷安置流程有哪些?
1、拆遷調查和項目概算。由擬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組織;
2、拆遷管理部門對申領單位所申報的材料進行審覈。提交申報的材料有:建設項目批准檔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附紅線圖);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檔案;拆遷資金;拆遷計劃和安置方案;
3、拆遷主管部門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同時發佈《拆遷通告》,正式啓動拆遷工作;
4、拆遷主管部門組織被拆遷人投票選擇確定評估機構;
5、入戶調查(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調查,實施單位進行附屬物、裝潢的調查);
6、評估結果公示;
7、出具並送達評估報告;
8、正式開始商談並簽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9、搬家、騰房、交鑰匙、領取補償款;
10、拆除房屋。
三、徵地拆遷補償金有哪些?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四)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四、徵地拆遷安置協議滿足哪些條件纔有效?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雖然徵地拆遷已經安置後不可以再安置,但是除了給當事人提供安置房之外可能還有其他的安置政策,領取了拆遷安置房的鑰匙以後不影響當事人享受其他政策,比如拆遷安置房和被拆遷房屋的市場價格有差價,徵地主管部門仍然會提供貨幣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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