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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受傷骨折公司怎麼賠償

如工傷職工輕微骨折,經鑑定無傷殘等級的,那麼工傷保險基金或用人單位應依支付以下實際產生的賠償項目:
1、工傷醫療費和康復費;
2、住院伙食補助費;
3、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4、生活護理費;
5、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工資。
如工傷職工輕微骨折已經構成傷殘,工傷保險基金或用人單位還應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輔助器具費,解除勞動關係時的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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