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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每天法定的工作時間是8小時,用人單位延長勞動時間的,要與勞動者協商,不得強迫勞動者,勞動者被強迫加班的,可以透過投訴、申請勞動仲裁等方式維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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