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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勞動合同後,期限5年,如果沒有約定服務期條款,勞動者有權提前主動辭職;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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