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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不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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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不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辦

出於某些原因,有的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後,卻不願意簽訂一份書面的勞動合同。其實這樣對勞動者的利益是不利的。那麼用人單位在遇到這樣的勞動者時該怎麼辦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告訴大家員工不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辦。

一、員工不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辦

1、對於新入職的員工,在入職當天立即簽訂勞動合同纔可上班,不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當即不予錄用。

2、對於已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制定勞動合同簽收名冊,讓員工簽名簽收。

3、對於一些員工可能出於某種原因不願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但企業又比較需求此類員工的。可按以下處理:

(1)儘量說明簽訂勞動合同是對其本人有保障,及可以縮短勞動合同的期限,令其先簽訂合同,再儘快招聘替代的人員;

(2)如員工一定不肯簽訂勞動合同,那用人企業就必須要求員工簽訂《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的聲明書》,並證明不籤勞動合同是員工自已的意願,同時放棄雙倍工資的賠款及簽訂無固定勞動合同的權利,並承擔因此造成的法律責任。

(3)在企業公佈欄,發佈公告書證明企業已通知了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個人要求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告。

(4)同時要求工會出具相關的證明書證明勞動者個人要求不簽訂勞動合同。

4、對於連《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聲明書》都不願意籤的員工,企業必須立即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以免對企業造成不必要的勞動用工風險。

二、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怎麼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爲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爲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綜上可知,要是勞動者不願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話,那麼單位可以先與其進行協商,要是還不同意籤的話,則可以解除與其的勞動關係,此時是不用進行賠償的。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