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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怎麼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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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怎麼行使
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怎麼行使
1、房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是指房屋出租人欲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2、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應當在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15日內明確表示購買,否則視爲放棄優先購買權。另外,如果有房屋共有人優先購買、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並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等3種情況,承租人無權行使優先購買的權利。
3、如果原房主出賣房屋時,沒有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房屋承租人,侵犯了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承租人可以主張原房主對給其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承租人不可以主張原房主與新房主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