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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貨物運輸合同主要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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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貨物運輸合同主要條款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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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的貨物運輸形式主要有幾種

  鐵路貨物運輸的形式可分為三種:整車、零擔和集裝箱。整車運輸係指貨物的重量、體積或形狀需要以一輛或一輛以上的貨車裝運時;零擔運輸是指一批貨物的重量、體積或形狀不夠整車運輸條件時按零擔託運的貨物還需具備另兩個條件:一是單件貨物的體積最小不得小於0.02立方米(單件貨物重量在10公斤以上的除外),二是每批貨物的件數不得超過300件。集裝箱運輸是指不會損壞箱體,能裝入箱內的貨物。符合集裝箱運輸條件的貨都可按集裝箱運輸辦理。  鐵路運送的貨物,可分為普通貨物、按特殊條件運送的貨物兩類。普通貨物係指在鐵路運送過程中,按一般條件辦理的貨物,如煤、糧食、木材、鋼材、礦建材料等。  按特殊條件辦理的貨物係指由於貨物的性質、體積、狀態等在運輸過程中需要使用特別的車輛裝運或需要採取特殊運輸條件和措施,才能保證貨物完整和行車安全的貨物,如超長、集重、超限、危險和鮮活易腐等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