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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錯責任劃分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2.97W)

一、醫療過錯責任劃分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醫療過錯責任劃分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

第三十六條專家鑑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一)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二)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四)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第三十七條 醫學會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會的工作人員,應如實記錄鑑定會過程和專家的意見。

第三十八條因當事人拒絕配合,無法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終止本次鑑定,由醫學會告知移交鑑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或共同委託鑑定的雙方當事人,說明不能鑑定的原因。

第三十九條醫學會對經衛生行政部門稽核認為參加鑑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或者鑑定程式不符合規定,需要重新鑑定的,應當重新組織鑑定。重新鑑定時不得收取鑑定費。

如參加鑑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不符合規定的,應當重新抽取專家,組成專家鑑定組進行重新鑑定。

如鑑定的程式不符合規定而參加鑑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符合規定的,可以由原專家鑑定組進行重新鑑定。

二、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訴訟流程是什麼?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總的來說,對醫療事故的過錯責任劃分是由專業的鑑定機構確認的,發生醫療事故後,也不一定院方就要承擔全部的責任,院方要承擔的責任大小跟後續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是有很大關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