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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責任人認定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1.49W)

國務院釋出《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後,各地在貫徹執行過程中提出了一些有待明確的問題,現就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醫療事故責任人認定

一、關於醫療事故的概念

有關醫療事故的概念《辦法》第二條作了明確的規定。根據這個規定,認定醫療事故必須具備下列五個條件:

1、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是經過考核和衛生行政機關批准或承認,取得相應資格的各級各類衛生技術人員。因診療護理工作是群體性的活動,構成醫療事故的行為人,還應包括從事醫療管理、後勤服務等人員。

2、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有診療護理工作中的過失。

3、必須是發生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包括為此服務的後勤和管理)。

4、給病員造成危害的結果,必須符合《辦法》第二條規定,即“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及這種程度,不認定為醫療事故。

5、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必須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否則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在多因一果時,要具體分析各自原因的不同地位和作用。

二、關於醫療事故責任人的認定問題

1、直接責任人員:指責任人的行為與病員的不良結果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是對不良後果的決定作用的人員。

2、間接責任人員:指責任人的行為與病員的不良結果之間有著間接的聯絡,是造成不良結果的條件,不是起決定作用的人員。

3、在複合原因造成的結果中,要分清主要責任人員和次要責任人員,分別根據他們在造成不良結果過程中所起的作用,確定其所負責任的大小。

4、責任。如果是具體實施人員受命於指導人員實施的行為,或在實施中實施人員提出過糾正意見,未被指導人員採納而造成不良結果的,由指導人員負直接責任。

5、要分清職責範圍與直接責任的關係。如果事故責任不屬責任人法定職責或特定義務範圍,責任人對其不良後果不負直接責任。如果分工不清、職責不清,又無具體制度規定,則以其實際工作範圍和公認的職責作為認定責任的依據。如無特殊需要責任人無故擅自超越職責範圍,造成事故的,也應追究責任。

經過小編的介紹,希望您對醫療事故責任人認定有了一定了解了。醫者仁心,每一位醫務工作者的初衷都是治病救人。醫療行為的高風險性,註定醫療事故是不可避免。也是希望通過責任程度的判定,分清疾病參與度和過失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為醫患雙方協商、行政部門處理或法院判決提供了處理的依據,充分體現了不違法不承擔責任,有多大責任承擔多大責任份額的原則。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黃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