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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錯傷殘標準 | 相關處理有哪些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1.18W)

一、醫療事故及傷殘等級(勞動能力喪失程度)

醫療過錯傷殘標準,相關處理有哪些

一級甲等 死亡

一級乙等 一級(100%)

二級甲等 二級(90%)

二級乙等 三級(80%)

二級丙等 四級(70%)

二級丁等 五級(60%)

三級甲等 六級(50%)

三級乙等 七級(40%)

三級丙等 八級(30%)

三級丁等 九級(20%)

三級戊等 十級(10%)

四級 無

二、醫療事故分級標準

(1)一級醫療事故

係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

(一)一級甲等醫療事故:死亡。

(二)一級乙等醫療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狀態;

2、極重度智慧障礙;

3、臨床判定不能恢復的昏迷;

4、臨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恢復,靠呼吸機維持;

5、四肢癱,肌力0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2)二級醫療事故

係指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

(一)二級甲等醫療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雙眼球摘除或雙眼經客觀檢查證實無光感;

2、小腸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喪失;

3、雙側有功能腎臟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腎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療;

4、四肢肌力Ⅱ級(二級)以下(含Ⅱ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5、上肢一側腕上缺失或一側手功能完全喪失,不能裝配假肢,伴下肢雙膝以上缺失。

(二)二級乙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嚴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慧障礙;

2、單眼球摘除或經客觀檢查證實無光感,另眼球結構損傷,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P100波潛時延長>160ms(毫秒),矯正視力<0.02,視野半徑<5°;

3、雙側上頜骨或雙側下頜骨完全缺失;

4、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頜骨完全缺失,並伴有顏面軟組織缺損大於30cm2;

5、一側全肺缺失並需胸改術;

等等。

(三)二級丙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明顯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面部重度毀容;

2、單眼球摘除或客觀檢查無光感,另眼球結構損傷,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55ms(毫秒),矯正視力<0.05,視野半徑<10°;

3、一側上頜骨或下頜骨完全缺失,伴顏面部軟組織缺損大於30cm2;

4、同側上下頜骨完全性缺失;

5、雙側甲狀腺或孤立甲狀腺全缺失;

等等。

(四)二級丁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中度智慧障礙;

2、難治性癲癇;

3、完全性失語,伴有神經系統客觀檢查陽性所見;

4、雙側重度周圍性面癱;

5、面部中度毀容或全身瘢痕面積大於70%;

等等。

(3)三級醫療事故

係指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

(一)三級甲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損、畸形情形之一,有較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失語並伴有失用、失寫、失讀、失認之一者,同時有神經系統客觀檢查陽性所見;

2、不能修補的腦脊液瘻;

3、尿崩,有嚴重離子紊亂,需要長期依賴藥物治療;

4、面部輕度毀容;

5、面頰部洞穿性缺損大於20cm2;

6、單側眼球摘除或客觀檢查無光感,另眼球結構損傷,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50ms(毫秒),矯正視力0.05—0.1,視野半徑<15°;

等等。

(二)三級乙等醫療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輕度智慧減退;

2、癲癇中度;

3、不完全性失語,伴有神經系統客觀檢查陽性所見;

4、頭皮、眉毛完全缺損;

5、一側完全性面癱,對側不完全性面癱;

6、面部重度異常色素沉著或全身瘢痕面積達60%—69%;

等等。

(三)三級丙等醫療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之一者,伴有神經系統客觀檢查陽性所見;

2、全身瘢痕面積50—59%;

3、雙側中度周圍性面癱,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4、雙眼球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40ms(毫秒),矯正視力0.01—0.3,視野半徑<20°;

5、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損失大於56dbHL(分貝);

6、喉保護功能喪失,飲食時嗆咳並易發生誤吸,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等等。

(四)三級丁等醫療事故: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邊緣智慧;

2、發聲及言語困難;

3、雙眼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30ms(毫秒),矯正視力0.3—0.5,視野半徑<30°;

4、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損失大於41dbHL(分貝)或單耳大於91dbHL(分貝);

5、耳郭缺損2/3以上;

6、器械或異物誤入呼吸道需行肺段切除術;

等等。

(五)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微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腦葉缺失後輕度智力障礙;

2、發聲或言語不暢;

3、雙眼結構損傷,較好眼閃光視覺誘發電位(VEP)>120ms(毫秒),矯正視力<0.6,視野半徑<50°;

4、淚器損傷,手術無法改進溢淚;

5、雙耳經客觀檢查證實聽力在原有基礎上損失大於31dbHL(分貝)或一耳聽力在原有基礎上損失大於71dbHL(分貝);

6、耳郭缺損大於1/3而小於2/3;

等等。

(4)四級醫療事故

係指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醫療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雙側輕度不完全性面癱,無功能障礙;

2、面部輕度色素沉著或脫失;

3、一側眼瞼有明顯缺損或外翻;

4、拔除健康恆牙;

5、器械或異物誤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後內窺鏡下取出;

等等。

上文關於醫療過錯傷殘標準及相關處理的介紹已經十分詳盡,如果您有需要可以按照上文來對照自己面臨的情況來確定所處的層級,然後依此進行相關索賠和訴訟。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標準可能會由於醫學技術的進步及相關情況的變化而發生一定的更改,所以大家也需要密切注意這方面的情況,以防應用時出現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