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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醫療事故所作首次鑑定結論不服的如何處理?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1.04W)

一、對醫療事故所作首次鑑定結論不服的如何處理?

對醫療事故所作首次鑑定結論不服的如何處理?

醫療事故鑑定結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天時間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點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申請。

醫療事故等級共分為四級。但沒有對具體等級劃分標準進行明確規定,實踐中,根據醫療事故中常見的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後果,將醫療事故等級劃分為一級甲等到三級戊等,並且明確了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它是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衛生行政部門對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進行判定以及事故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時的主要依據。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二、醫療事故鑑定機構怎麼確定?

醫療技術鑑定機構也分為民間鑑定機構、行政鑑定機構、司法鑑定機構。民間鑑定機構主要由醫學、法律院校設立,也有一些社會鑑定機構。行政鑑定機構主要是指醫學會,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這一行政法規指定的行政鑑定機構。司法鑑定機構主要是法院依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司法鑑定的機構。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這種劃分是以目前從事何種鑑定為主業為標準,民間檢定機構及行政鑑定機構也可受法院委託從事司法鑑定。也有些司法鑑定機構辦理非訴訟鑑定案件。各種鑑定機構各有利弊。民間鑑定機構作為純市場主體,其優點是服務意識較強,委託人或許能有一點“上帝”感,其缺點在於片面性,結論不易被採信。

雖然醫療事故傷殘等級只有四級,但是卻也對應著人身傷殘損害中的十級。在造成了不同損害的情況下,自然作出的賠償也是不同的。但有些時候,當事人可能對醫療事故鑑定結果不服,此時是可以重新申請鑑定的,以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