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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完全責任怎麼確定?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3.14W)

一、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對醫療事故責任認定採取的是“全”或“無”歸責原則

醫療事故完全責任怎麼確定?

一旦鑑定為事故,則醫院承擔全部責任,在事故中不區分責任的大小,不考慮“一果多因”的現實存在。例如患者本身疾病危重,按照現有的醫療技術水平,即便不存在醫療過失,患者死亡也很大可能無法避免,因醫療過失的存在,一旦鑑定為醫療事故,則醫院將為此承擔全部責任,而這似乎有失公允,而不定醫療事故,則會招致患者方強烈的不滿。現行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改變了原醫療事故的“全”或者“無”歸責的原則。現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把醫療事故責任程度分為四種,即完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和輕微責任。

二、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的規定,所謂“完全責任”是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造成的,醫療機構及其義務人員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要認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承擔醫療事故完全責任,從因果關係要件上看屬於“一因一果”的因果關係,醫療過失必須是患者人身損害後果的“直接”的、“唯一”的原因,“間接”因果關係或者說“相當”因果關係不能認定為完全責任。

三、在醫療事故爭議中,患者方經常以“如果醫療機構盡到責任,那麼患者的損害後就可以避免為由”要求醫療機構承擔完全責任。

但患者由於疾病才到醫院求醫,患者在診療過程中產生的人身傷害很難說與其自身疾病一點關係都沒有,因此,要在現行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體制下認定醫療機構承擔完全責任是很困難的。在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案例中,認定為完全責任的案例可以說寥寥無幾。根據權威統計資料在2004年上半年上海市市、區(縣)完成的244例已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中,認定醫療機構承擔完全責任有8例,認定為完全責任的比例約為3%,其中有四例是四級醫療事故,即患者的人身損害後果不構成殘疾或者死亡的醫療事故,也就是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所致的“醫療差錯”。醫療機構容易發生完全責任的科室集中在麻醉科、外科和婦產科。

四、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是存在舉證責任問題的,鑑定專家可以推定醫療事故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在根據舉證責任認定的醫療事故中,醫療事故的責任程度一定推定為“完全責任”,而不可能是其他責任種類。衛生部辦公廳2005年1月21日印發《衛生部關於醫療機構不配合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應承擔的責任的批覆》明確規定:醫療機構違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不如實提供相關材料或不配合相關調查,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醫療事故責任。患者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判定醫療事故等級及責任程度請求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託醫學會按照《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對患者人身損害的後果進行等級判定,若二級、三級醫療事故無法判定等級的,按同級甲等定。責任程度按照完全責任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