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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責任人處理辦法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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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八條確定為醫療事故的,可根據事故等級、情節和病員的情況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醫療事故責任人處理辦法是怎樣的?

醫療事故補償費,由醫療單位支付給病員或其家屬。病員及其家屬所在單位不得因給予了醫療事故補償費而削減病員或其家屬依法應該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補貼。

病員由於醫療事故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由醫療單位支付。

2、第十九條因醫療事故致殘的病員不需要繼續住院治療的,產婦死亡留有活嬰的,由其家屬接受出院;無家屬的,由其所在單位接受出院。

病員在醫療單位死亡後,屍體應立即移放太平間。死者屍體存放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周。逾期不處理的屍體,經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並報公安部門備案後,由醫療單位處理,火化後的骨灰應通知家屬領回。

3、第二十條對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員,醫療單位應當根據其事故等級、情節輕重、本人態度和一貫表現,分別給予以下行政處分:

一級醫療事故: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

二級醫療事故: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

三級醫療事故: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

4、第二十一條對造成醫療技術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員,醫療單位應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吸取教訓,一般可免予行政處分;對情節嚴重的,也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5、 第二十二條個體開業的醫務人員所造成的醫療事故,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根據事故等級、情節、本人態度,除責令其給病員或其家屬一次性經濟補償外,還可以處一年以內的停業或者吊銷其開業執照。/6、 第二十三條發生醫療事故或者事件後,丟失、塗改、隱匿、偽造、銷燬病案和有關資料,情節較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其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 第二十四條醫務人員由於極端不負責任,致使病員死亡、情節惡劣已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 第二十五條醫療單位的財產和工作秩序,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民主權利和工作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藉口醫療單位發生醫療事故尋釁滋事,擾亂醫療工作正常秩序。違者,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級別不同的醫療事故過錯方所需要承擔的責任有所差異,輕則被記過處分,重則被吊銷執照。除了需要支付受害者的賠償金之外,如果在診療過程中存有犯罪行為的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