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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1.3W)

一、醫療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醫療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醫療侵權行為主體是醫療機構與醫務人員。

非法行醫給患者造成人身損害,觸犯刑律,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也應承擔民事責任。因非法行醫的行為人不具備訂立醫療合同的民事主體資格,這種民事責任性質,不應理解為違約責任,而應理解為侵權責任,可依照侵權行為法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是醫療機構以及經過考核和衛生行政機關批准或承認,取得相應資格的各級各類衛生技術人員。首先,除醫務人員外,與診療護理有關的行政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後勤人員,他們不具有從事醫療護理的資格,故不能成為該責任的行為主體。二是不具有行醫資格的人在行醫時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即非法行醫所造成的損害,也不能產生醫療事故責任。對此,《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非法行醫,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不屬於醫療事故。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關賠償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醫療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是過錯原則。

考慮到舉證的難易,同時也考慮因過錯的醫療行為而遭受侵害的患者能獲得更多的賠償機會,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的行為是否存在過失、醫療行為是否符合醫療常規、是否符合專業的標準,應由醫療機構負舉證責任。

3、有損害事實的發生。

過錯的醫療行為已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如致死、致殘或給患者造成不必要機體組織損傷等。

4、醫療過失行為與患者所受的損傷後果有因果關係。

二、醫療過錯責任糾紛怎麼處理?

1、協商解決。病員及家屬可以向醫院提出對醫療事故進行調查和處理,要求醫院確定事件的性質並提出處理辦法。在事實清楚、責任分明的基礎上,患者可以與醫院進行協商。實踐中絕大部分醫療糾紛是通過醫患雙方協商解決的,它避免了不必要的行政和訴訟程式,可以為病員和家屬節省大量的時間、精力和財力。

2、技術鑑定。倘若患者和醫院不能就醫療事故的處理達成一致時,可以向當地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提出鑑定申請,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醫療過錯責任的認定對於醫療機構和患者來說是非常的重要,一旦能夠確定確實是存在醫療過錯,就是屬於侵權方面的行為,所以必須要為此付出一定的代價,通常情況下是需要進行民事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