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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責任糾紛相關法條是什麼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2.55W)
醫療責任糾紛相關法條是什麼
1、首先是《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主要注意的點有:
(1)、醫務人員過錯,必須向醫院追討賠償;
(2)、醫療機構有三項免責事由。
2、其次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十七條起到最後的那些法律條款。這些條款告訴您如果出現醫療糾紛以後,應該怎麼索賠,有哪些費用可以索賠。
3、最後有兩個注意點:一是我國有一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但由於立法的原因,這個條例對醫療事故的賠償,還不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賠償。因此,索賠時應注意避開引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二是醫療事故是舉證責任倒置,即醫院對其沒有過錯承擔證明責任。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
專家鑑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