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託保管合同什麼時候合同成立?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成立時為生效時間。
保管合同是實踐性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不僅須有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須有寄存人將保管物交付給保管人或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是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依《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條規定,一般來講,自寄託人將保管物品交付保管人,經驗收後,合同才成立;寄託人沒有交付標的物,只是提出要保管或者保管人同意保管,合同還沒有成立。如果在訂立合同時,保管人事先已經佔有保管物的,則保管合同自簽訂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保管合同無效的情形
我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三、保管合同的違約責任及違約責任的免除
(一)違約責任
1、《民法典》
規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質需要採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並未採取補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民法典》規定,保管人違反規定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對保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保管期間屆滿或者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將原物及其孳息歸還寄存人。如果因違約行為使對方失去實際上可獲得的利益,包括利息的損失、自然孳息損失、利潤損失等,應當賠償受害方所遭受的損失。
(二)保管合同的違約責任的免除
一是因不可抗力而免責。不可抗力是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保管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是當事人主觀上的過錯所引起的,因此,在不可抗力發生後,有關當事人即可依法免除違約責任。
二是受害人對於損失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違約方的責任。
所以委託保管合同不像是其他的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字蓋章以後合同就正式成立,簽完保管合同之後,如果寄存人從來就沒有把物品交給保管人,那雙方簽訂的保管合同其實也不受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