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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犯罪怎麼認定?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2.17W)

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由於違反規章制度和診療常規,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醫療事故犯罪怎麼認定?

這是刑法典第335條的定義,該規定包含以下幾層意思:

第一,醫療事故犯罪必須是發生在診療護理過程中。只有醫務人員行使其法定職責,對病人進行診斷、治療或者護理時,對病人造成損害或者死亡的,才屬於醫療事故犯罪,沒有發生在此過程的死亡,不屬於此罪所定義的範疇。

第二,行為的主體必須是醫務人員。根據衛生部1988年5月10日釋出的《關於<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若干問題的說明》的精神,醫務人員必須是經過考核和衛生行政機關批准或者承認,取得相應資格的各級各類衛生技術人員。包括醫師和護士。根據衛生部1993年3月26日釋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護士是指按照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並經過註冊的護理專業技術人員。1999年5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2條也規定: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註冊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專業醫務人員為醫師。

第三,造成醫療事故的原因必須是醫務人員嚴重違反操作規程。

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都有法定的操作規程,有的方面還有國家法律規定。目前在醫療機構執行的操作規程主要是衛生部1982年4月7日釋出的《醫院工作制度》以及各級醫院根據該制度結合本醫院的情況制定的工作細則,以及行業規範。構成醫療事故罪所違反的必須是這些工作制度。並且違反這些操作規程的程度是嚴重的。

這種嚴重性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作者認為,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把握:

(1)明顯違反有關規定,違背一般醫學常規;

(2)採取的方法是明顯容易造成病人傷害的,容易產生不良後果的方法,或者是醫學界明確禁止的方法。

(3)這種行為在當事醫務人員的日常工作中經常性的發生。

第四,行為的後果是造成就診人員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員的身體健康。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24條規定的後果是病員的"死亡",刑法典的規定已經把後果的範圍擴大,不僅僅侷限於"病員的死亡",嚴重損害就診人員"身體健康"的,也構成犯罪。

第五,醫務人員的違法行為與就診人的死亡或者健康損害具有明確的因果關係。

這種因果關係必須是直接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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