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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提交材料要求及詳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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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提交材料要求及詳單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提交材料要求及詳單

一、鑑定材料要求:

1、當事人各方提交的資料一律用A4紙影印。

2、當事人要保證所提交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合法性。

3、因未按要求提交資料致使鑑定不能進行或不服鑑定結論的,由未按要求提交資料的當事人一方承擔責任。

4、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完結後,醫患各方提交的各種材料影印件由醫學會儲存一份存檔,其餘退還給移交單位

二、當事人各方提交的資料的說明如下:

(一)、患方需要提交的資料:

1、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申請書或陳述材料7—9份(列印件需有患者簽字、按手印);

2、患者身份證影印件1份;

3、患方的授權委託書(或與患者關係證明)1份;

4、代理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

5、門診病歷原件及影印件7—9份;

6、住院病歷影印件(含各醫院就診同一疾患的病歷)7—9份;

7、診斷證明原件(故去患者需交死亡證明)及影印件7—9份;

8、鑑定需要的全部實物資料(醫學影像原片、病理切片、功能檢查結果、檢查報告等);

9、其它需要提交的資料。

二、醫療機構需要提交的資料:

1、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申請書或陳述(答辯)材料7—9份(機打需蓋醫療機構公章);

2、法人授權委託書1份;

3、法人身份證影印件及代理人身份證影印件各1份;

4、經治醫務人員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影印件1份;

5、經治醫務人員診治經過7—9份(機打需蓋醫療機構公章);

6、醫療機構門診病歷原件及影印件7—9份;

7、住院病歷原件及影印件7-9份;

8、《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影印件1份;

9、鑑定需要的全部實物資料(封存保留的液體、注射用物品及血液藥物等);

10、其它需要提交的資料。

注:患者未死亡的,以上要求提交7-9份的按7份提交;患者死亡的,按9份提交,其餘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