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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醫學會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申請的通知後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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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醫學會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申請的通知後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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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哪些?

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辦公室負責進行全省再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醫療事故爭議經市級醫學會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後,醫患雙方對首次鑑定結論不服,可以申請進行再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未經首次鑑定的,省醫學會將不予受理。

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需要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時,若雙方當事人認為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共同書面委託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市級醫學會進行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若雙方當事人對首次鑑定結論不服,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省醫學會進行再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二、若醫患雙方僅有一方認為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先到當地縣(區)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首次鑑定申請,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受理後,委託市級醫學會進行首次醫

特殊情況由當地縣(區)級衛生行政部門上報給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由市級衛生衛生行政部門移交市級醫學會進行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若其中一方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可向受理此爭議的市級或縣(區)級衛生行政部門提起再次鑑定申請,由原委託部門或人民法院委託省醫學會進行再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三、醫療糾紛進入法律程式的,可以由申請方向司法機關提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申請,由司法機關委託市級醫學會進行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若其中一方對首次鑑定不服,可以向受理此爭議司法機關,提起再次鑑定申請,由原委託單位委託山東省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辦公室進行再次鑑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山東省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辦公室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1.未經市醫學會做出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

2.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申請的;

3.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4.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託的除外);

5.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6.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對於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案件,申請人應按照程式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方可視情況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