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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鑑定的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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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鑑定的申請流程

醫療事故鑑定的申請流程

1、申辦範圍

患者及家屬認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均可向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醫療事故鑑定。

2、提交材料

申請醫療事故鑑定時,應提交醫療事故鑑定申請書和身份證明,以及鑑定過程中所需的其它材料。

3、申辦程式

(1)患者及家屬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申請醫療事故鑑定。

(2)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時,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醫患雙方直接向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申請鑑定。

(3)醫患雙方中的任一方提出鑑定要求,要向醫療機構所在轄區的區(市)衛生局提出申請,由區(市)衛生局受理,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4)醫療事故爭議中患者死亡或可能為二級以上醫療事故的,當事人要直接向市衛生局提出鑑定申請,由市衛生局委託醫學會進行鑑定。

(5)患者或醫療單位對市級鑑定結論不服的,應在收到鑑定書15日內向省醫學會申請再次鑑定。

4、有關問題

非法行醫、遊醫藥販等其執業行為不受法律保護,不屬於醫療事故鑑定範圍,衛生行政部門將堅決予以取締,受害人可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醫療事故原則上應由當事的醫療單位與患者及其家屬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進行協商處理。發生爭議時,才提請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

二、醫療事故受理條件

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醫學會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醫學會應說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1、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鑑定申請的;

2、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3、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4、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託的除外);

5、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6、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醫療事故鑑定程式

1、鑑定專家組組長的確定由於醫療事故鑑定由專家鑑定組組長主持,並按照鑑定會程式進行。因此在每次召開醫療事故鑑定會時,應當首先確定專家鑑定組組長。按照我國關於醫療事故鑑定的法定程式要求,專家鑑定組組長由專家鑑定組成員推選產生,也可以由醫療事故爭議所涉及的主要學科專家中,具有最高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家擔任。鑑定會由鑑定組長主持進行。

2、鑑定會的召開程式在鑑定會召開前

(1)有醫學會的工作人員,核實雙方人員身份,宣讀糾紛原由、抽籤、收取材料等情況。

(2)介紹本次鑑定會的專家組成員。

(3)鑑定會由專家鑑定組組長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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