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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患調解委員會工作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醫療法律援助 閱讀(2.2W)

其實患者在醫療糾紛一方面的一些知識盲點,是完全能夠尋求本市的醫患調解委員會的幫助的,醫患調節委員會是由衛生和當地的司法部門的組織下統一建立的,對醫患糾紛進行調解或者提供法律援助等都是屬於他們的工作職責。並且,醫患調解委員會在展開相關工作的時候,也要提前注意到有些比較關鍵的問題。

醫患調解委員會工作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一、醫患調解委員會工作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發生了醫療糾紛,如果能夠通過調解或協商解決,那麼患者或患方必須謹記如下注意事項:

1、第一時間影印封存病歷,做好證據固定工作;

2、首先請專業人士仔細研究病歷,分析醫方是否存在過錯,存在哪些過錯,這些過錯和患者所有損害後果的因果關係;

3、如醫院存在過錯,且與患方損害後果存在因果關係,那麼請專業人士評估該過錯對損害後果的參與度;

4、根據參與度,請專業人士估算賠償數額,以免遺漏賠償專案或少算、誤算賠償數額;

5、掌握醫院的所有過錯和大概的賠償數額後,和醫院進行談判。

6、如果醫方不願意談判或雙方分歧太大,則以現有證據和封存病歷為證據,起訴至人民法院。

二、哪些醫療糾紛具有調解的可能?

根據相關統計資料和律師的經驗,下列醫療糾紛有望通過調解解決:

1、醫院過錯明顯的案件。比如,需手術切左肢,結果因為醫務人員的疏忽大意,切成了右肢。又如,護理過程中的錯誤,如把病號甲的藥物輸給了臨床的病號乙。

2、雙方對賠償數額分歧不大的醫療訴訟賠償糾紛。如果患者因為醫療損害導致終身用藥,要求賠償500萬,而醫院只答應賠償20萬,那麼雙方的分歧就比較大,不可能達成調解賠償協議

3、損害後果不嚴重的案件。醫療損害造成了患者特別嚴重的後果,這種情況下雙方情緒比較對立,如果意識到調解不可能成功,還一再勉強,不僅耗費雙方的時間,還會進一步擴大當事人的損失。

4、沒有任何一方明確表示拒絕協商,即雙方都有協商的意向和誠意。

三、醫患關係如何解決?

1、強化政府職能。政府應加大對公共衛生事業的投入,合理配置衛生資源,健全醫保體制,加大財政對醫療保障體系的投入,合理分散醫療保險,減輕醫療機構、醫務人員、患者的實際負擔;加強對醫藥生產、流通、銷售領域的監管,理順醫療收費價格,改“以藥養醫”為“以醫養醫”,使醫院的經濟收入主要來源於診斷、救治、護理、服務等環節。

2、患者要尊重醫學。由於生命的奧妙,個體的差異,疾病發展過程中的複雜性,醫學上還有許多未知領域。不管醫學如何進步發達,醫生如何敬業努力,總是存在一些遺憾。醫患雙方都要遵循醫學科學的客觀規律。醫務人員要依法執業,規範執業行為,以科學的方法來檢查、診斷和治療疾病;患者對醫生不要持懷疑態度,因為世界上絕沒有一個醫生想故意“醫死或醫壞”患者,那對他自己名譽也無益。相當一部分患者的死亡、殘廢和功能障礙,是由於不可預料的或不可避免的併發症所致,屬於意外情況,患者應接受事實,不要動輒鬧到醫院或責難醫生,這樣使得醫生膽子越來越小,為自我保護檢查越來越細,既不利於醫學的發展,也加重患者的治療費用。

3、醫院如何與媒體打交道。遇到糾紛時,醫院對媒體如果一味採取迴避的態度,會被認為有難以啟齒的原因,引起猜疑,而應把為什麼發生問題的原因給媒體一個合理的解釋。新聞媒體對醫療糾紛與衝突要進行客觀的報道與評論,成為溝通醫務人員和患者心靈的一座橋樑。

4、暢通醫患溝通渠道。醫患之間相互依存,醫生因患者而生存,醫學因疾病而發展,患者生病也要醫生救治才能擺脫病魔,恢復健康。醫患之間應該成為社會上最和諧的人際關係。醫療機制改革後,打破了過去公費醫療制度,患者對自己掏錢看病要逐漸適應,對受目前醫學水平和醫生技術水平所限治療不滿意的病例,要予以充分理解。雖然造成醫患關係緊張的因素很多,需要從體制上加以統籌解決,但醫院不能坐等靠,而應主動有所作為。畢竟患者前來醫院是為了看病,不是為了扯皮鬧事,而醫療消費不是患者的自主消費,是醫生的指導消費,患者相對處於弱勢。醫生要嚴格執行和落實醫療規章制度,不斷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在檢查、診斷、治療過程中多為患者著想,予以人文關懷,使其減輕痛苦,減少負擔,絕大多數患者對醫生是充滿感激之情的。

也並不是所有的醫患糾紛都可以適用於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的,醫患調解委員會主要是針對那些造成的後果不是特別嚴重的,對這類情形可以從中進行調停。在展開調解工作的時候,一定要做好對病歷的儲存,如果工作人員經過分析以後認為還是院方存在著一定的過錯的,那麼最關鍵的還是要和院方對賠償的事宜進行談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