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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侵權過錯推定的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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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侵權過錯推定的原則是什麼?

醫療侵權過錯推定的原則是什麼?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明確規定醫療損害責任的基本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

1、醫療技術損害責任和醫療管理損害責任都必須實行過錯責任原則,這兩種醫療損害責任型別要求構成賠償責任必須具備過錯要件,沒有過錯就沒有責任;

2、對醫療倫理損害責任適用過錯推定原則,也必須以過錯為要件,只是過錯要件的證明實行推定而已;

3、即使在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醫療產品損害責任中,對於醫療機構承擔醫療產品損害的最終責任也必須有過錯,醫療機構如果對於缺陷醫療產品致患者受到損害沒有過錯,則只可以承擔中間責任而不承擔最終責任,其可以向缺陷醫療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追償。

二、公平原則在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中是否適用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了公平分擔損失規則,理論界有的學者將其解釋為歸責原則。有的認為可以適用於醫療損害責任,該原則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適用於醫療損害賠償案件。

通說認為,公平分擔損失規則的適用範圍是有限的,例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雙方都無過錯、暫時喪失心智的損害責任、具體加害人不明,因意外情況造成損害、以及為對方利益或者共同利益進行活動過程中受到損害。

將公平分擔損失規則適用於醫療損害責任領域,與《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醫療損害責任一般條款不符,不夠妥當,不宜採納這種意見。

三、醫療損害責任的免責事由有哪些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即便現在的醫療技術水平已經很高超,不過也難免會有醫療事故的出現。醫療事故責任的劃定很大程度上決定了經濟賠償的金額,如何判定責任,後期的經濟賠償如何溝通,都需要醫患雙方坐下倆冷靜地溝通,過激的言語和舉動對解決事情無任何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