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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致人殘疾如何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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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致人傷殘如何索賠

醫療事故致人殘疾如何索賠?

由於《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假定我國的人均壽命是75週歲(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假定的人均壽命70歲相比,延長了5年),故該項中“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的規定,可按60週歲以上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的方式進行計算:60週歲計算15年、61週歲計算14年、62週歲計算13年、…68週歲計算7年、69週歲計算6年,依次遞減,70週歲以上按5年計算。須注意的是,計算年限確定後,仍要乘以傷殘等級係數。

1、一級乙等醫療事故(一級傷殘)計算30年,即100%;

2、二級甲等醫療事故(二級傷殘)按一級傷殘的90%計算。計算公式為:居民年平均生活費×30年×90%(傷殘等級係數,下同);

3、二級乙等醫療事故(三級傷殘)按一級傷殘的80%計算;

4、二級丙等醫療事故(四級傷殘)按70%計算;

5、二級丁等醫療事故(五級傷殘)按60%計算;

6、三級甲等醫療事故(六級傷殘)按50%計算;

7、三級乙等醫療事故(七級傷殘)按40%計算;

8、三級丙等醫療事故(八級傷殘)按30%計算;

9、三級丁等醫療事故(九級傷殘)按20%計算;

10、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十級傷殘)按1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