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醫療糾紛>醫療事故賠償>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殘疾如何賠償

醫療事故賠償 閱讀(2.52W)

1、殘疾賠償金
(1)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2)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3)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2、殘疾輔助器具費
(1)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2)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3)輔助器具的更換週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3、患者超過賠償期限仍生存的費用處理;
(1)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製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4、其他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殘疾如何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