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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兒死亡醫療事故怎麼賠償

醫療事故賠償 閱讀(1.04W)

新生兒在醫療事故中死亡,可以按照現行的關於醫療事故處理的相關條例要進行索賠,其賠償的具體專案和標準通常為:

新生兒死亡醫療事故怎麼賠償

第一項是醫療費:可以按照其醫療事故造成了患者人身受到損害,而需要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來計算,但是此費用一般是不包括患者原來就已經發作的疾病而產生的醫療費用。在結案之後,還是需要繼續進行治療的,可以按照基本醫療的費用標準來進行索賠。

第二項是誤工費:如果說接受治療的患者有固定收入的話,應該要按照其患者因為耽誤了工作而減少的固定收入來進行計算,對於那些收入比醫療事故發生的地方職工的上一年的年平均工資還要高三倍之上的,應該要按照三倍來進行計算;如果該患者沒有固定的收入的話,那也應該要按照此事故發生地職工上一年的年平均工資來進行計算。

第三項是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一般是按照此事故發生的地區的國家機關裡邊工作的一般人員,在出差時所能獲得的伙食費補助為標準來計算。

第四項就是陪護費:患者在住院的期間確實需要專人來進行陪護的話,也是應該要按照此事故發生地的職工上一年的年平均工資來進行計算。

第五項是殘疾者在生活上補助費:根據患者的傷殘等級,會按照此事故所發生地區的居民的平均生活費用來計算,一般是從認定了其傷殘等級的那一個月開始計算,最長能夠賠償三十年;而六十週歲以上的患者,一般能夠獲得的賠償不會超過十五年;而七十週歲以上的老人,最多能獲得五年的賠償。

第六項是殘疾用具費:在醫療事故當中因為殘疾,而確實需要配置相應的輔助用具時,應該要憑藉其醫療機構所開具的證明,按照一般通用型的器具的標準價格來計算。

第七項是喪葬費:一般會按照該事故所發生地區規定的相應的喪葬費的補助標準來計算。

第八項是被扶養人所必需的生活費:這項費用通常會按照死者在生前,或者是殘疾者在喪失自己的勞動能力之前,實際上能夠撫養並且沒有相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制,一般會按照其戶籍登記地或者是居住地去最低的生活保障相應的標準來計算。對於那些還不滿十六週歲的少年,需要將其撫養到十六週歲;對於已經滿了十六週歲,但是卻沒有相應的勞動能力的,應該要撫養其二十年;對於已經年滿六十週歲的老人,一般扶養不超過十五年;對於那些已經滿了七十週歲的老人,一般扶養不超過五年。

第九項是交通費用:一般是按照患者接受治療所必須要支付的交通費用來計算,一般是憑票據進行支付。

第十項是住宿費:一般是按照此事故所發生地區的國家機關裡邊工作人員,在出差期間能夠獲得的住宿補助為標準來計算。

第十一項是精神損害上的撫慰金:一般情況下會按照此事故發生地區的居民的平均生活上的費用來計算,造成了患者不幸死亡的,一般其賠償的年限不會超過六年;而造成了患者殘疾的話,其賠償的年限一般不會超過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