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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致死怎樣賠精神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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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致死怎樣賠精神撫慰金

如今,醫療事故很容易就導致了患者的死亡,此時醫療單位就需要對患者的家屬進行相應的賠償。其中有一項是關於精神撫慰金的賠償。接下來,就由本站小編告訴你醫療事故致死如何賠精神撫慰金。

一、醫療事故致死怎樣賠精神撫慰金

死亡賠償金是因不法侵害他人生命依法應支付的一定的金錢。此種賠償是以生命權侵害為原因的賠償,不以填補受害人喪失之生命為目的,即該賠償不是對生命權損失的賠償(生命權無法通過賠償救濟),而是以填補死亡事故造成的其他損害為目的,是對其他受損利益的救濟。因此,行為人基於民事主體死亡而給付的賠償屬於死因賠償。死亡賠償金屬於對死者親屬的精神撫慰金。這種精神撫慰金以死者親屬由死亡事件所受的精神痛苦為填補物件。死亡賠償金僅指對死者近親屬的精神損害的補償,並不包括被死者生前撫養的人的生活費用,也不包括喪葬費。

醫療事故致死怎樣賠精神撫慰金 第2張

(1)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2) 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3) 其他 ,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按照《醫療事故條例》的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這是我國的醫療事故處理規定的“特色”,區分患者的死亡和殘疾,並且給出了具體的計算標準。

醫療事故致死怎樣賠精神撫慰金 第3張

由於精神損害的不確定性,在對精神損害賠償的計算標準上各國大都採取非常謹慎的太多,往往更多的是給出一個指導性的判定標準,具體的處理歸納為法官的“裁量權”。而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卻將精神損害賠償規定為死亡6年、殘疾3年的情況。

這樣的處理顯然是非常不夠“人性化”的。也違背了法官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法官自由裁量的基本原則。

在醫療事故致人死亡對家屬進行精神撫慰金賠償的時候,最長不能超過六年,且不同地區的醫療事故,具體的精神撫慰金賠償數額都是不同的,是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的。更多醫療事故賠償方面的知識,你可以登入本站網站進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