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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再次鑑定申請時間是多長

醫療事故鑑定 閱讀(6.7K)

醫療事故重新鑑定

醫療事故再次鑑定申請時間是多長

一、醫療事故鑑定再次申請時限有多久

根據國務院頒佈的《醫療事故條例》的規定,不服首次醫療事故鑑定的醫患任何一方,均有權在規定期限內按法定程式提請省、直轄市和自治區醫學會進行再次鑑定,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不得拒絕再次鑑定。

因此,根據《醫療事故條例》,申請再次鑑定是當事人的當然權利。如果當事人一方要提請再次鑑定,則需要提供證據證明首次鑑定存在程式上的或者實體上的瑕疵,否則法院不應隨便委託再次鑑定。

申請醫療事故再次鑑定的期限是15天。為使醫療事故爭議及時得到解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運作週期必須加以嚴格限定。期限自收到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的次日起計算。超過15天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的,當地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二、醫療事故鑑定書有哪些內容

1、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2、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3、對鑑定過程的說明;

4、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5、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6、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7、醫療事故等級;

8、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經鑑定為醫療事故的,鑑定結論應當包括上款(四)至(八)項內容;經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應當在鑑定結論中說明理由。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格式由中華醫學會統一制定。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有關醫療事故再次鑑定申請時間的相關法律法規內容。如果想要重新申請鑑定,又符合重新鑑定的條件門檻,那麼當事人最好儘快去有關部門申請醫療事故重新鑑定。否則,一旦超過了15天再去申請,有關部門是不會通過重新鑑定申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