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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再次鑑定申請書是什麼?

醫療事故鑑定 閱讀(1.24W)

一、申請人與本申請人的基本資訊:

醫療事故再次鑑定申請書是什麼?

申請人與本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聯絡電話、地址

申請事項:申請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作再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二、申請事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醫療糾紛一案,經蘭州市醫學會於2007年×月×日作出蘭州醫鑑[2007]××號《蘭州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下稱鑑定書),結論為不構成醫療事故。申請人不服蘭州市醫學會的鑑定結論,理由如下: 被申請人的醫療行為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1)××人民醫院及其醫務人員未將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違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法定告知義務。

(2)在雙側甲狀腺次全切除手術結束後,監護室醫務人員違反××醫生24小時後拔除插管的醫囑,在手術結束僅45分鐘就拔除氣管插管,導致患者呼吸困難、病危,被行氣管切開手術。

(3)在申請人出院後,申請人提出影印其住院病歷資料,被申請人拒不提供氣管切開手術資料的影印。

(4)在醫療事故鑑定過程中,被申請人不配合蘭州醫學會的調查,未提供全部病歷資料(例如未提供氣管切開手術的手術記錄及病程記錄),導致不能重現醫療過程,同時也使醫療鑑定缺失重要的基礎,嚴重影響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科學性、完整性和公正性。試問:醫方沒有提供氣管切開手術的任何資料,蘭州醫學會作出“診斷明確,手術方案正確”的分析意見,是臆想還是揣測?

三、鑑定書存在明顯不當或錯誤之處

1、“分析意見”模糊不清、成因不清。

鑑定書認為,“術後氣管切開與腫瘤長期壓迫氣管造成氣管軟化、塌陷有關;造成切口長期不愈,與巨大腫瘤切除後留下殘腔、區域性感染有關。左聲帶麻痺、聲音嘶啞與喉返神經損傷有關”。與被申請人氣管被切開、切口長期不愈、左聲帶麻痺、聲音嘶啞有關的因素還有哪些?與被申請人的醫療行為有沒有關?只是簡單一句“與某某有關”判斷不明,作為一個專門醫療事故鑑定機構下這樣簡單的結論,不符合起碼的醫學科學常識。

2、“分析意見”自相矛盾。

(1)術前,醫方的診斷結論中僅有“氣管受壓右移”,並沒有“腫瘤長期壓迫氣管造成氣管軟化、塌陷”這一內容。既然被申請人的“診斷明確”,為什麼病歷上沒有“腫瘤長期壓迫氣管造成氣管軟化、塌陷”的內容?鑑定書認為術後氣管切開與腫瘤長期壓迫氣管造成氣管軟化、塌陷有關的依據又是什麼?監護室醫務人員違反××醫生的醫囑拔除氣管插管導致患者窒息是申請人被行氣管切開手術的真正原因。

(2)申請人於9月8日出院,9月9日發現氣管切口處流液,隨即多次診療,切口長期不愈。“分析意見”認為是“區域性感染”所致切口長期不愈,那麼試問:出院第二天就發現切口處流液,難道這個“區域性感染”是一夜之間形成?被申請人在申請人住院期間怎麼沒有診查出並治癒區域性感染呢?手術區域留有碎骨是造成患者切口長期不愈、流膿出血的真正原因。

(3) “分析意見”認為申請人“左聲帶麻痺、聲音嘶啞與喉返神經損傷有關”, 在雙側甲狀腺次全切除術中,手術記錄沒有記載申請人的喉返神經受到損傷,那麼申請人的喉返神經是如何受到損傷的?氣管塌陷、喉返神經損傷不是甲狀腺腫瘤切除手術的併發症,相反,在該類手術中導致喉返神經損傷的,都是醫生的解剖沒有學好。

(4)鑑定中如實完整提供病歷資料和記錄是醫院的義務,但被申請人沒有提供氣管切開手術的術前討論資料、手術記錄、病程記錄被輕描淡寫成“醫方存在不足”。作為一個三級甲等醫院可以在做完一個手術後不留下任何記錄?如果是這樣,那被申請人診療行為的合法性、是否遵守診療護理規範、常規將令人質疑。如果不是這樣,那麼就是被申請人隱匿了氣管切開手術的病歷資料。否則,再沒有合適的解釋理由。

3、鑑定書缺少以下主要內容,既不嚴謹、也不科學。

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1條規定,《蘭州市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缺失下列主要內容:

(一)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根據以上醫療事故再次鑑定申請書所述,被申請人未履行告知義務,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導致申請人受到身體損害。所以,申請甘肅省醫學會組織該病例醫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醫療過失,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和損害後果是否有因果關係予以再次鑑定。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河源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