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醫療糾紛>醫療事故鑑定>

醫療事故鑑定是多長時間?

醫療事故鑑定 閱讀(1.74W)

一般我們在發生醫療事故後如要進行索賠,就必須進行醫療事故鑑定。而對於該事故鑑定的時限究竟是多長,中間又要進行哪些程式,我們大部分的公眾還不是很瞭解,如能懂得這方面的知識,對於保護我們的權益有很大的益處。下面就由本站來為您解答醫療事故鑑定是多長時間的問題。

醫療事故鑑定是多長時間?

一、醫療事故鑑定是多長時間

1、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的材料。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

2、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二、遇到醫療糾紛後怎麼辦

首先,遭遇醫療糾紛後,要辨認醫方是否存在醫療過錯或醫療事故。

很多患者朋友認為交了錢給醫院,就應該達到治好病的目的,至少不能出現更壞的結果,或者花了錢做治療,不應該出現治療以外的副作用或風險意外,不良情況一出現,那就是醫生有過錯,發生醫療事故了。這是不對的,法律也不認可,醫療水平的侷限性也不認可,如果這樣是合理的,那所有的疾病都應該治好,所有的治療都應該安全有效,而這又是不可能的。所以,法律是在最大程度保護公民健康權的同時,偏向於保護醫生的醫療行為,很大副作用和風險意外時醫療行為所固有的,發生後不能認為是醫方的過錯。筆者遇到很多醫院不存在過錯,或過錯責任輕微的醫療糾紛患方當事人,他們堅決的認為醫院過錯明顯,責任很大,結果一圈維權下來,時間、精力、鑑定費、律師費、訴訟費花掉不少,還敗訴。因此,一旦懷疑醫方存在醫療過錯或醫療事故,首先應當請專業人士來分析辨認是否存在,或者分析醫療過錯的責任程度大不大,否則盲目認為醫院存在醫療過錯,付出無效的維權成本不算,還有可能涉嫌“醫鬧”被處罰,得不償失。

然後,重視醫療糾紛的舉證。

《侵權責任法》出臺後,醫療糾紛的舉證責任歸予了患方,而對於缺乏醫學知識的患者而言,舉證難度非常大,而患者往往不知道如何舉證。遭遇醫療糾紛後,一定要聽從專業律師的意見,第一時間封存病歷、影印病歷,將證據固定,因為往往病歷是提交給法院唯一能證明醫方存在過錯的證據,如果不及時封存,病歷有可能會被醫方修改甚至偽造,而患方往往又無法證明這一點。封存病歷不僅僅包括紙質病歷,還包括影像學資料、病理標本、腔鏡圖片等等,病人未出院時還應包括電子病歷。同時封存病歷時必須全數封存,不能缺項,缺項內容往往會被醫方更改。實踐中,往往醫方對患方來封存影印病歷不予配合,此時可以錄音錄影,根據《侵權責任法》及《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患者有權查閱、複製其所有病歷,如醫方藏匿、銷燬、或不提供病歷,由醫方承擔舉證不利責任,多被法院直接推定存在過錯,承擔全部責任。筆者遇到很多未及時封存病歷,導致病歷被醫方充分修改完善後,無法鑑定存在過錯的情形,所以,封存病歷非常重要。

其次,重視司法鑑定。

遭遇醫療糾紛後,醫方往往利用司法程式的複雜性來為難拖延患方,“醫院有沒有責任既不是你說了算,也不是我說了算,應該由第三方鑑定機構來鑑定”,這一句話往往是醫療安全辦工作人員說得最多的話,然而這是合法的。但患方非常不希望進行司法鑑定,擔心其耗時、結論對自己不利。其實這是不正確的想法。幾乎所有的醫療糾紛即使是雙方協商解決,也非常耗時,至少長達數月,而通過法院申請司法鑑定,往往也是半年左右,而通過醫學會鑑定,2個月左右即可,鑑定結論出來後,不管是協商調解也好,繼續走司法程式也好,將會簡單很多。而且司法鑑定也並非想象的不公正,據林律師的訴訟經驗及統計,絕大部分醫療過錯鑑定都會鑑定醫方存在過錯,大部分結論很公正,而且鑑於醫學知識的專業性,這也是一個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問題。無需恐懼司法鑑定,儘早完成這個程式,有利於醫療糾紛解決。

接著,重視司法鑑定的聽證會。

不管是醫學會鑑定還是司法鑑定,都會開聽證會,聽證會是鑑定專家聽取雙方意見,查明醫療行為相關事實的一個程式。雙方的意見往往以書面陳述詞的形式提交,病歷繁多而複雜,鑑定專家往往沒有太多的時間去逐字閱讀分析,簡單專業的陳述詞是鑑定專家瞭解醫療過程、有無醫療過錯的關鍵,鑑定專家不會忽視患方陳述詞中所列舉的醫方過錯,在鑑定結論中也會針對陳述意見做出答覆。所以請專業的律師撰寫聽證會陳述詞很重要,也有必要委託專業律師參加聽證會。

再有,不能寄太多期望予醫調委調解。

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是近幾年司法機構成立的一個調解機構,其宗旨是緩解醫患關係。從法律上講,醫調委只是一個居中調解機構,只是提供一個解決糾紛的平臺,它沒有執法權和強制力,醫患雙方都有願不願意參加醫調委調解及願不願意達成調解協議的權利,往往醫調委調解的成功率不高,很多又經歷醫學會鑑定後還不能達成調解協議,耗費時間精力,所以,醫方調解誠意較高時,可以藉助這個機構,醫院調解醫院低時,無需耗費時間在醫調委的調解上,醫方建議該機構調解,也不過是拖延時間。

最後,醫療糾紛是複雜的維權案件,需要專業律師服務,特別是有醫學背景的律師。

通過我們上述對醫療事故鑑定是多長時間問題的解答,大家就不用擔心自己的經濟損害賠償問題。在遇到醫療事故糾紛時,需要進行醫療事故鑑定的情況下,按法律規定的流程進行鑑定的程式,且不同鑑定階段有不同的時間規定,嚴格按照程式走一定能維護自己的權益。以上提供的時限規定是在全國通行的規定,地方上有可能會根據自身條件進行變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