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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異議怎麼辦

醫療事故鑑定 閱讀(1.62W)

醫療事故發生以後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以此來確定雙方當事人應當承擔的責任。但是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果並不是一定能讓人接受,那麼對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異議怎麼辦呢?本站為您整理了這篇文章幫助您瞭解這方面的法律知識。

對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異議怎麼辦

一、對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異議怎麼辦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果可以直接作為證據在訴訟中使用,因此法律對於醫療事故的技術鑑定做了具體的規範。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四十條,“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和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進行行政處理時,應當以最後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作為處理依據。”以及《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第三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再次鑑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的規定,當事人對於醫療事故鑑定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再次鑑定。

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申請書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申請書

申請人:xxx

被申請人:xxxx醫院,地址xxxxxxx,聯絡電話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xxx職務:醫院院長。

申請事項:申請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20XX年11月11日下午,申請人之子xxx(病人)因身體不適到被申請人處就診,並住院治療。至11月13日下午,經檢查,診斷為“肺血栓”,並將病情告知病人。至11月14日凌晨,申請人接到醫院病危通知後,趕到醫院時,看見病人躺倒在離病床2米遠的地上,左臉有一傷口,血流至耳朵(已凝固),且手腳冰涼,已死亡。因被申請人工作人員違反醫療護理常規,草率治療,未及時做轉院處理,搶救不力,導致病人不治身亡。

一、被申請人工作人員違反醫療常規,未給病人進行病理檢查就讓其住院,且至住院第二天即11月12日已經在給病人用肺血栓針(已經證實得了肺血栓,當天費用清單為證),第三天下午,才檢查出病人患的是“肺血栓”,延誤了病情,使病人未得到及時救治,而不治身亡。不僅如此,被申請人在明知病人病情很嚴重的情況下,不僅沒有及時給病人予以救治,而且直至病人死亡時,採取的均為二級護理,病房中無任何救治裝置放置,且病人死亡時,並非死在自己的病床上,而是死在離自己病床2米遠的地上,且臉上有血。從以上情形不難看出,院方未盡到應盡的醫治和護理義務,嚴重違反醫療常規,對病人未給予及時救治和護理,是導致病人死亡的最直接原因。

二、被申請人診斷出病人的病情為“肺血栓”後,根據診療常規,在明知自己無醫治條件的情況下,對病人未及時做出轉院處理或特級護理,也未及時通知申請人陪護,亦未及時將病人病情嚴重的情況告知申請人(即下發病危通知書)。使病人的感染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病情惡化,且搶救不力,也是導致病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被申請人未履行告知義務。被申請人在診斷結論出來後,在明知病人病情很嚴重的情況下,還不及時告知病人家屬可能導致的不良後果,使病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接受了草率的治療和護理,造成病人身體損害,病情迅速惡化,最終導致死亡。

四、被申請人在病人死亡後,其工作人員對病人的死亡原因的解釋前後不一致,先前說是“肺血栓”,過後又不承認(此有病人的親屬及校方、同事的質詢為證)。對院方的此做法,讓人難以理解,使申請人有理由相信院方在對病人的死亡原因上,有推託醫責的嫌疑。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違反醫療護理常規,搶救不力,未及時做出轉院處理,並且未履行告知義務,造成病人病情惡化,最後不治身亡,因果關係明顯。鑑於以上事實和理由,現申請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此致

區衛生局

小編在上文已經為您詳細的介紹了對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異議時怎麼辦的問題,當事人對於首次鑑定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再次鑑定。並且在上文為您提供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申請書的範文。如果您在這方面還有任何疑問的話,請您來電諮詢本站,我們的律師將會根據您的具體情況為您詳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