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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對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作用

醫療事故鑑定 閱讀(3.14W)

大家都知道,雖說醫療手段在不斷進步,但是醫療事故的發生也是時有的。解決醫療糾紛的手段和途徑也是多種多樣的,法醫就是其中一個重要的群體,為醫療事故做鑑定。那麼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到底有什麼作用呢?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大家介紹。

法醫對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作用

一、法醫在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時首先要做的工作。

法醫在接到醫學會送來的鑑定材料後,首先要做的是:查明爭議事實。在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過程中對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和醫療事故要做出正確的鑑定結論,就必須建立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查不清事實,就分不清責任,明不了是與非,責任分不清,就無法處理醫療事故。事實清楚了,責任也就好確定了。毋庸置疑,查明爭議事實是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首要任務,是基礎,是前提,是法醫介入鑑定活動的重要環節。要能使人相信鑑定結論的客觀性和正確性,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去做:

一是查有沒有損害事實。患者是否出現了人身受到損害的事實,這種人身損害應當是客觀存在的,是能夠通過人們的感官或者科學技術確定的;

二是查損害事實與作為當事人一方的醫療機構的關係,患者發生的人身損害是不是在本醫療機構發生的?是不是涉及其他醫療機構或者個人;

三是查損害事實是不是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造成的。如患者在住院期間私自回家,在家中不慎滑倒摔傷,這就不屬於醫療鑑定的範圍;四是查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是如何向患者提供醫療服務的,是否盡到告知義務,所提供的服務和應盡的告知義務不到位是不是導致患者發生人身損害(死亡)的原因;五是查患者對損害事實的發生有沒有責任?有什麼責任?

其次是做審查與調查工作。審查與調查不僅是專家鑑定組查明醫療事故事實的方法,也是應遵循的必經程式,法醫由其不能疏忽。在審查時著重對醫患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真實性、完整性、關聯性、合法性檢查與核對。審查患方提交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材料,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申請書內容是否完整,醫方保管的原始病歷資料與患方影印的病歷資料是否一致,所提供的尸解報告是否真實,各項檢驗報告是否完備以及其他相關證據的可信性。

審查醫療機構提交的材料,如申請書、答辯書、《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材料、病歷資料以外的專項檢驗報告,以及其他相關證據是否齊全。

調查的目的主要是為查明事實,在鑑定過程中就有關的問題向醫患雙方進行詢問、瞭解,並對醫患雙方的陳述及答辯進行核實,在必要時,對雙方有爭議的焦點進行對質,儘可能弄清醫療過程中的每一個細節,以彌補在陳述和辯解過程中的遺漏。協助專家鑑定組全面,細微的查清醫患雙方爭議的焦點,各自的想法和理由,同時可以對那些靜態證據進行核實,予以印證,有利於查明的事實。

二、法醫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重要意義

《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有義務受聘進入專家庫,並承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涉及死因,傷殘等級鑑定的,並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法醫參加專家鑑定組”,顯然,這是一條不可爭辯的事實,它更充分地說明法醫在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活動中是不可替代的鑑定組成員,這是因為:

1、醫學科學是一門專業性、技術性、複雜性很強的工作,疾病發生的原因、機理、診斷的正確性、治療的合理性,是否存在過失,過失與結果的因果關係等等,不要說非醫療衛生人員不可能作出正確的判斷,就是醫療衛生人員只要不是同一醫學專業也很難作出判斷。為了真正體現和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除醫學專家受聘進入專家庫,法醫也有義務受聘進入專家庫,並承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出於法醫的職業道德和職業責任,在人民的生命健康受到威脅的緊急情況下,需要我們法醫同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共同履行職責和義務,進行判斷和總結,通過鑑定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預防和減少事故的發生及造成的損害。法醫在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中應盡職盡責,認真履行自己的義務,模範執行《醫師法》和《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並且,要不斷總結經驗教訓,為進一步修改和完善《條例》創造一個良好的氛圍。

2、法醫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具有特殊意義:首先,法醫學研究的領域和方法,儘管與臨床醫學明顯不同,但是就其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而言,兩者都有相通和近似之處。法醫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可以充分發揮法醫學、尤其是法醫病理學,法醫毒化學、法醫臨床學等專業特點,有助於增加鑑定結論的準確性;再者,法醫特有的社會身份,使其遊離於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之外,比醫學專家更超脫些,法醫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使鑑定結論更具有公正性。

3、新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要求專家庫有法醫專業,改變了傳統的醫療鑑定工作中臨床專家一統天下的格局,鑑定工作的全過程也滲透了法律意識。由於法醫的職業特點以及和醫患雙方在利益上相遠,切無任何利害關係,它解決問題的視覺,切入點不一樣,完全是站在中立和公正的立場上,根據法律、法規和事實,實事求是的做出結論的。

三、法醫在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活動中要善於把握好自己的角色位置,確保鑑定程式的“公正、公開、公平、規範、有序”。

在《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二十五條都有原則規定。法醫參加專家鑑定組,必須無條件地履行專家義務,上演好角色,擺正自己的位置。更要明白法醫不是給病人看病治病的大夫,他是一個具有特殊身份的專業技術人員,他長期從事司法鑑定工作,其職業特點就是運用應用醫學、生物學及其自然科學的理論與技術、研究並解決法律實踐中有關的醫學問題。

其工作的角色定位和其長期形成的法律思維模式,使其在鑑定活動中主要側重的是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是否有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制度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做出明確判斷。在鑑定活動中牢牢把握住“以事實為依據,是否符合醫學科學原理”這一原則,這是每位專家鑑定組的成員都必須遵循的一條規則。

醫療事故的鑑定是一項科學性,技術性極強的工作,由於其鑑定結論是衛生行政部門作為處理醫療事故的依據,法院作為判案的重要證據,因此,專家鑑定組應本著對病員及其家屬負責,對醫務人員負責的態度,進行科學嚴謹的技術鑑定工作。專家鑑定組在進行討論合議時,法醫切忌沉默,尊重專家的意見是對的,但不唯專家論,要明確的表述自己的觀點(特別是有不同看法時),充分發揮好角色的職能作用,恪守職業道德,決不能把鑑定會變成學術研討會。

特別在對是否屬於醫療事故,以及醫療事故的等級問題上要把握好,如果有違規行為,那麼違反了哪些法律和法規,並說明是哪一條,確保適用法律、法規的正確性。若醫療行為確有過失,這種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然後確定其責任程度。還要敦促各位專家充分發表自己的看法,協助專家組長歸納總結,做到分析意見有理有據,實事求是地對醫療事件作出科學、公正的鑑定結論,當好鑑定全過程的義務“督察員”,確保鑑定程式的更加公正、公開、公平、規範、有序。

四、法醫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幾點建議

自新《條例》實施以來,參加省、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三十餘次,對這項工作頗有感受。諸如在雙方當事人陳述事由及經過後,由專家進行詢問時,採取的是問答式;在推選專家鑑定組長時,產生於高年資的臨床專家,法醫是“編外人”,與組長無緣;各專家只願受聘參加鑑定會,而不願承擔出庭作證的義務等等。筆者認為:這些做法極不利於鑑定工作正常開展,應予以改進。鑑於這種原因特提幾點不成熟的建議共同道們商榷。

1、當場對質。在陳述時醫患雙方當場對某一問題或細節進行對質爭辯,在鑑定活動中還未被廣泛採納,有必要進一步宣傳、增強專家鑑定人員的公開、公平意識和理念。

我們在參加鑑定過程中發現這樣的問題:當醫患雙方在規定時間內分別陳述自己的意見和理由,由專家組成員分別提問,並進行必要的檢查,最後鑑定組合議。專家鑑定組主要是依據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書證材料、結合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專家提問的情況綜合分析得出結論,但忽略了最重要的一個問題,就是要准予醫患雙方在某些有爭執的問題上當場對質爭辯。這樣做有啥好處呢?可減少或排出專家在閱書證材料時先入為主的主觀臆斷,保證鑑定人員的公正判斷。

2、鑑定組長的推選。新《條例》明文要求專家庫必須有法醫專業,這已經是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一大進步。因為,法醫長期從事司法鑑定工作,他工作的視覺及切入點都比較特殊,他與醫患雙方並無利益衝突,所以,他能站在公正、公平的立場上,實事求是地做出結論。基於這一點,以鑑定死因、傷殘評定上完全可以推選法醫當鑑定組長,這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懷疑(如參加鑑定的專家也可能是某某的學生或老師)。由於法醫的職業特點決定了他對鑑定的嚴肅性,由其是對死因、傷殘與患者所出現的結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的分析具有獨到之處,這是臨床醫學專家所不及的,只有法醫能駕馭鑑定全過程,從中起到法律的導向作用。

3、出庭作證。遵照三大訴訟法的要求,專家鑑定人應當出庭,並就委託程式、鑑定機構、鑑定人員的資質等級、專業技術方面的問題接受法庭的審查和當事人的質詢。長期以來,我國法律未對專家鑑定人做出具體強制性規定,僅司法解釋作了相關說明。專家鑑定人對於出庭公開接受質詢有比較嚴重的心理障礙,害怕出庭,不願出庭,所以,專家鑑定人出庭作證寥寥無幾。基於此情,應對專家鑑定人進行普法教育,讓他(她)們充分認識到出庭質詢是每位專家鑑定人應盡的職責和義務。其一、專家鑑定人出庭能使審判人員和當事人進一步深入瞭解鑑定的全過程,使專家鑑定人的分析論證更加直觀、透徹、更具有說服力;其二,也容易暴露出鑑定結論是否有失真的情節,更利於查清案件事實,有得強化審判效果。使當事人更易瞭解鑑定結論的依據是否充分;其三、有利於專家鑑定人接受法庭及當事人的監督。所以說,要使專家明白,專家不只是參加鑑定出個結論了事,還有一項更重要的義務——出庭作證。在每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開始時,作為一項鑑定紀律告知每位專家鑑定人:“除特殊情況外,專家鑑定人必須出庭接受質詢”。

小編認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如同各項司法制度改革一樣,都在不斷深入。但同時也要在鑑定活動中注意規範自己的行為,強化職業形象,模範地執行法律、法規,促進依法鑑定,踐行司法為民,充分發揮和強化法醫的特殊職能,不斷提高法醫的地位,盡職盡責,繼續做好這項工作。如果有對醫療事故等法律知識感興趣或者存在疑問的朋友,可以登入本站網站進行諮詢瞭解,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