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鑑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也就是說如果是現在申請鑑定,醫學會正式受理後60日內應該拿到鑑定書。
二、醫療事故鑑定流程有哪些
鑑定由專家鑑定組組長主持,並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1、雙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分別陳述意見和理由。陳述順序先患方,後醫療機構;
2、專家鑑定組成員根據需要可以提問,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必要時,可以對患者進行現場醫學檢查;
3、雙方當事人退場;
4、專家鑑定組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陳述及答辯等進行討論;
5、經合議,根據半數以上專家鑑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鑑定結論。專家鑑定組成員在鑑定結論上簽名。專家鑑定組成員對鑑定結論的不同意見,應當予以註明。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鑑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可以向雙方當事人調查取證。
三、醫療事故鑑定由什麼機構負責?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其分兩次鑑定,首次是由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