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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醫療事故鑑定

醫療事故鑑定 閱讀(1.32W)
如何申請醫療事故鑑定
如果發生醫療糾紛後,患者及其家屬與醫療機構通過協商,共同委託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鑑定的,則雙方當事人可以共同到當地的衛生行政部門辦理醫療事故鑑定的手續。到達醫學會後,需要填寫相關的表格、證明相互身份的證件等等。如果其中一方當事人不願意,或者不能夠一起到達現場辦理手續的,可以提交表明願意通過醫療事故鑑定、與對方協商一致的書面材料。這是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醫療事故鑑定的情況。
如果發生醫療事故糾紛後,患者及其家屬不願意與醫療機構協商、或者醫療機構不同意做醫療事故鑑定的,患者及其家屬單方面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書面申請是對患者及其家屬單方申請的要求,而且對於書面申請的內容也做了相關的規定,不再是簡單的表格和意思表示,具體為對鑑定事實的敘述和鑑定結果的請求、理由等等。
特別提醒的是,根據《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的規定,我國目前醫療糾紛鑑定實行的是鑑定二元制,一種是由醫學會組織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一種是由社會司法鑑定機構組織的醫療損害司法鑑定。自《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出臺實施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鑑定意見主要目的在於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發生醫療事故後的行政處理,在民事賠償上,即使進行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醫患雙方任何一方對鑑定意見不服,都可以向法院申請進行醫療損害司法鑑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條 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