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鑑定需要準備的材料有:
1、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
2、死亡病例討論記錄;
3、疑難病例討論記錄;
4、會診意見;
5、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6、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等。
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全文(草案建議稿)
第一百三十三條
【醫院提供病歷資料的主觀性資料和客觀性資料】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患者查閱、複製的病歷資料,包括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以及死亡病例的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病歷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