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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再次鑑定申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必須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2、必須是對地方醫學會作出的首次鑑定不服所提出的,其“不服”的內容可包括對事實的認定、法律法規的適用和鑑定的程式等事項。3、必須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提出;4、必須是向送達首次醫療事故鑑定書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5、費用繳付方:一般為提起再次鑑定的當事人支付。《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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