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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監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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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監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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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監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探監,指去監獄探望服刑的人。探監需要滿足的條件:
(1)主體條件。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48條的規定,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2)證件條件。
各監獄要求在探監時,出示以下證件:1.身分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2.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
(3)時間條件。
這一條件規定只有在規定的探監日,才能探監。一般是每月一次會見,每次半小時至一小時。寬管級罪犯以及有其他特殊情況的罪犯,監獄可以照顧增加會見的次數和延長會見的時間。需要會見的罪犯,在每月發信時提出會見的要求,中隊幹警隨信寄發《會見通知書》。判決生效後,家屬收到《會見通知書》就可以帶上相關手續按照規定的日期前往監獄申請會見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四十八條
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