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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個人如何申請醫療事故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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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我國個人如何申請醫療事故鑑定

在我國個人如何申請醫療事故鑑定?

第一,委託:醫鑑辦接受兩種形式的委託:醫患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衛生行政部門交由醫學會組織的鑑定的委託;

第二,受理:醫鑑辦接到委託書後,進行稽核並出具受理通知書,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通知雙方當事人提供鑑定所需的材料;

第三,組成鑑定組:醫鑑辦根據事故爭議所涉及的學科,確定專家鑑定組的構成和人數,原則上至少為3人以上的單數,主要學科的專家不少於專家鑑定成員的1/2;

第四,組織鑑定:出席鑑定的雙方當事人每一方人數不得超過3人。專家組進行討論,經合議根據半數以上的專家鑑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鑑定結論,並製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第五,再次鑑定: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二、申請醫療鑑定的程式具體是什麼?

具體申請醫療鑑定的程式程式如下:

1、由申請者向當地醫療事故技術簽定委員會遞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寫明事情發生的經過及時間、地點,提出申請鑑定的理由。

2、提出申請鑑定方應向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交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費。收費標準為:縣(區)級鑑定每例600元,地方級鑑定每例1200元,省級鑑定每例1800元。

3、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聽證、取證。發生病員死亡事件,臨床診斷不能明確死因或雙方對死因有爭議者,應請法醫進行屍體解剖,費用由申請鑑定方負責。

4、召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會議。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成員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由相關專業技術專家及法醫組成。

5、從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受理申請日起30日內,受理機構將鑑定意見書送達當事雙方,對當地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所作的結論不服的,可在接到鑑定意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複議,省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為最終鑑定。

三、誰可以申請醫療事故鑑定?

發生醫療爭議後,醫患雙方均可申請醫療事故鑑定。

1、由申請方向醫療爭議發生地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後向州醫學會委託鑑定。州醫學會接受委託後,對提交材料進行稽核後,由醫患雙方進行抽專家,並在醫學會組織下進行醫療事故鑑定。

2、直接到州醫學會的情形,醫患雙方共同申請或由司法機關委託。鑑定時限,自雙方材料收集齊之日起45日內發出鑑定結論。

在日常生活中,患者和醫療機構、醫生之間的醫療糾紛是十分的常見的,在發生醫療糾紛之後,受到損害的患者當事人及其近親屬都是可以申請醫療鑑定的,只有經過醫療鑑定之後,才是可以證明傷情的等級等事項的,可以請求醫療機構等主體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