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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就是醫療事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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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糾紛就是醫療事故嗎?

醫療糾紛就是醫療事故嗎

醫療糾紛不一定是醫療事故,在司法實踐中,除經鑑定為醫療事故的醫療糾紛外,常見的醫療糾紛主要包括:

1、醫方剝奪患者知情權引發糾紛

2、醫療服務中存在瑕疵引發的糾紛

3、患者對醫療行為的誤解引發的糾紛

醫療活動是一種有高度風險的活動,更多需要醫師發揮主觀能動性進行探索和診療。雖然科學技術迅猛發展,但有些疾病現代診療技術無法完全治癒並且在醫療活動中某些不良後果的出現是根本無法預見,也是防不勝防的。有些情況下,即使醫方不存在未盡注意義務的過失行為,進行醫療活動時也可能發生患者人身損害的後果。由於患者對醫學知識的缺乏,對醫療行為過分的依賴,而對醫療風險卻沒有充分的認識和預測,當這些醫療行為的損害後果發生後,患者因與醫方對醫療行為認識不一致引發醫療糾紛。

二、醫療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1、醫院直接調解。找醫院的醫務科或醫患糾紛辦公室調解;

2、第三方調解,即醫調委調解。找各縣(市、區)政府設立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院均有醫調委的聯絡電話,免費提供調解服務;

3、醫療事故鑑定。到醫院屬地的衛生局醫政科申請進行醫療事故鑑定;

4、法律訴訟。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

三、醫療事故的賠償標準怎麼確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九條 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係。

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專案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總的來說,醫療糾紛跟醫療事故是有區別的,確認是醫療事故的,說明醫療機構或者醫務工作者有一定的過失行為,但在醫療糾紛中也有可能院方不承擔任何責任,是由患者或患者家屬單方面引起的醫療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