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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增醫療費金額屬於什麼保險金詐騙行為

醫療保險糾紛 閱讀(4.98K)

一、虛增醫療費金額屬於什麼保險金詐騙行為?

虛增醫療費金額屬於什麼保險金詐騙行為

虛增醫療費金額屬於醫療保險金詐騙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二、詐騙醫療保險的行為有哪些?

1、允許或者誘導非參保個人以參保人名義住院的。

2、將應當由參保個人自付、自費的醫療費用申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

3、掛床住院或將可門診治療的參保個人收治住院的。

4、採用為參保個人重複掛號、重複或者無指徵治療、分解住院等方式過渡醫療或者提供不必要的醫療服務的。

5、違反醫療保險用藥範圍或者用藥品種規定,以超量用藥、重複用藥、違規使用有特殊限制的藥品,或者以分解、更改處方等方式為參保個人配藥的。

6、將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費用合併到定點醫療機構費用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結算的。

三、詐騙醫療保險構成刑事犯罪怎麼判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

虛增醫療費金額本身就是騙取醫療保險的一種表現形式,不過,正常情況下醫院都是依據實際的收費標準出具發票的,如果醫院的某些工作人員協助當事人開虛假的證明材料,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