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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取醫療保險不構成保險詐騙罪

醫療保險糾紛 閱讀(2.28W)

騙取醫療保險屬於違法犯罪行為,但是相關法律定義中沒有保險詐騙罪,騙取醫療保險行為指以非法獲取保險金為目的,違反保險法規,採用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製造保險事故等方法,向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侵犯客體是國家的保險制度和保險人的財產所有權。保險詐騙罪的實行行為是騙取保險金,這裡的保險金僅限於商業保險,不包括社會保障性質的保險金。

騙取醫療保險不構成保險詐騙罪

如果是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於《刑法》第266條規定的詐騙罪中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保險事故的鑑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檔案,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綜上所述,騙取醫療保險屬於違法行為,如果情節嚴重數額較大,公安機關可以立案調查並對犯罪嫌疑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騙取醫療保險構成詐騙公私財物罪,根據案情處罰金並判處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