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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醫療事故罪的主體是什麼

醫療事故罪主體為特殊主體,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實施了違章醫療行為的醫務人員。醫務人員是指具有一定醫學知識和醫療技能,取得行醫資格,直接從事醫療護理工作的人員,包括醫院醫務人員及經批准的個體行醫者。

一般醫療事故罪的主體是什麼

由於醫務工作有極強的專業性、技術性和導致人身傷亡的危險性,所以,國家衛生行政管理機關向來十分重視對行醫者任職資格的考核,事實上只有具備一定醫療知識和技能,才能避免行醫的特殊危險性,從而達到救死扶傷的目的。

對於醫療機構的其他工作人員,因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根據衛生部《關於〈醫療事故處理辦法〉若干問題的說明》的精神,“因診療護理工作是群體性的活動,構成醫療事故的行為人,還應包括從事醫療管理、後勤服務等人員”,所以,醫療機構中除衛生技術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可以構成醫療事故罪的主體。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 【醫療事故罪】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