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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調解協議書怎麼寫

要是不幸發生醫療糾紛,醫院和患者又無法協商一致時,就只有調解和訴訟兩種解決方式了,要是雙方選擇調解的情況下,你知道調解協議書該如何寫嗎?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帶來了一篇醫療糾紛的調解協議書,供大家閱讀。

醫療糾紛調解協議書怎麼寫

一、醫療糾紛調解協議書怎麼寫

甲方:xx醫院

乙方(患者或患者近親屬):xxx

患者基本情況:

姓名:   性別:   年齡:  住址:住院號:

經過調解,醫院、患者雙方就該醫療糾紛自願達成如下賠償協議:

1、甲乙雙方同意在不通過鑑定明確爭議的原因和責任的情況下自行協商解決。

2、甲方自願賠償乙方:xxx

3、甲乙雙方放棄基於該醫療糾紛的一切訴訟權利。

4、違約責任:本協議對該醫療糾紛一次性處理終結,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一方反悔的,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xxx元。

5、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生效。協議文字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xx年xx月xx日

二、醫療糾紛調解的方式有哪些

1、人民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共同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由後者主持調解達成協議。這種調解程式規範,達成的協議如果沒有法定撤銷事由,就成為合法協議,並且不收取任何費用。

衛生部等三部門發出通知,要求各地設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免費為市民調解醫療糾紛。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本轄區內醫療機構與患者之間的醫療糾紛。受理範圍包括患者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就檢查、診療、護理等過程中發生的行為、造成的後果及原因、責任、賠償等問題,在認識上產生分歧而引起的糾紛。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不收費。委員會由具有較強專業知識和較高調解技能、熱心調解事業的離退休醫學專家、法官、檢察官、警官,以及律師、公證員、法律工作者組成。

2、行政調解;

行政調解是指衛生行政部門對於醫療糾紛的調解。就我國的情況而言,衛生行政機關在醫療糾紛調解中佔據著核心地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此作了專門規定:衛生行政機關調解的範圍是當事人之間關於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爭議;調解是可選擇的並且不具有強制力,其履行取決於當事人的意願。實踐中,衛生行政部門作為行政機關以及行業主管機關,其所具有的權威性對醫療糾紛的調解具有重要作用,許多醫療糾紛都通過調解獲得解決。

3、訴訟調解;

訴訟調解也稱司法調解,是指醫療糾紛進入訴訟程式後,由法院組織進行、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自願同意的調解。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所謂自願,一是從程式意義上講,雙方當事人自願以調解的方式解決爭議;二是從實體意義上講,調解協議的內容必須是雙方當事人意願。這是調解不同於判決的一個重要特點。以調解的方式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一種訴訟權利,人民法院有權在當事人自願的前提下主持調解,無權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調解協議必須是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自願協商的結果。也就是說,調解協議的內容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三、醫療糾紛調解應注意什麼

1、調解以當事人自願為基礎;無論是調解的進行、調解協議的達成還是調解協議的履行,都需要當事人的自願和合意。當事人的自願是調解能否進行的基本條件。

2、調解沒有嚴格的固定程式;調解並沒有固定的規則,如果當事人一方不願意繼續調解,可以馬上終止,因而具有較大的靈活性。

3、調解書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調解書沒有法律上的強制執行力,其所規定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能否實現,主要依靠道義力量。

如果醫院與患者在第三人的調解下對賠償等問題達成了一致意見,雙方當事人是要簽訂調解協議書的,不過我們要注意,調解協議書並沒有法律上的強制執行力,要是一方反悔,就只能打官司來解決。如果你還有不明白的地方,不妨來電諮詢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