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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對待行政訴訟案件

行政訴訟律師解答 閱讀(5.01K)

經審理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在涉及行政許可、登記、徵收、徵用和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的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申請一併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併審理。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在涉及行政許可、登記、徵收、徵用和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的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申請一併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併審理。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認為行政案件的審理需以民事訴訟的裁判為依據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先民後行”還是“先行後民”,要看哪一個訴訟的解決構成另一個訴訟的前提條件。審判實踐中可以針對不同情況採取先行政訴訟後民事訴訟、先民事訴訟後行政訴訟、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分別進行或者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四種方式,以解決兩種爭議的交織問題。

如何對待行政訴訟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