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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拘留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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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實踐中,錯誤拘留的情形主要有:
1、偵查機關明知被拘留人沒有犯罪或者缺少證明其犯罪的證據,仍將其拘留的;
2、偵查機關拘留被拘留人後,經訊問發現不應拘留,但卻不予釋放或延期釋放的;
3、偵查機關實施拘留後,在法定期限內沒有發現足以證明其犯罪的證據,且檢察機關又不批准逮捕,而予以非法超期拘留的;
4、偵查機關實施拘留時,有一定事實證明被拘留人有重大嫌疑,但是經審訊僅屬於一般違法行為,不應拘留的。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錯誤拘留的情形有哪些